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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学实验中心大型仪器使用管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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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学实验中心大型仪器使用管理制度(试行)
2012-04-17 12:58  

     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础化学实验中心大型仪器的管理,提高使用效益,使其更好地教学、科研服务,根据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,结合基础化学实验中心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管理制度。

   第二条 大型仪器要有专人负责,此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,并且有较强责任心和认真刻苦的工作态度。如专管人员需要变动时,需提前一个月做好交接、培训工作。

   第三条 大型仪器验收后要投入试用期使用,及时发现问题,在保修期内得到应解决的问题。

   第四条 每台大型仪器要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使用注意事项,并将其与各种标记贴到适当明显的位置。

   第五条 专管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时,必须证明确已掌握仪器性能和操作方法,在专管人员协助下使用。

   第六条 定期对仪器进行维护、检修,严禁带病工作。放假期间,定期通电(每周一次),防止潮湿而损坏仪器元件。

   第七条 每台仪器的使用要有完整的详细的使用记录,使用记录簿记满后送交实验中心存当档。

   第八条 大型仪器如发生故障、损坏,要及时上报实验中心,经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过,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   第九条 每台大型仪器每年力争完成额定机时500小时,最好达到800小时。

   第十条 大型仪器专管人员要注重不断地学习,不断提高业务水平。争取每年发表论文1-2 篇。每年参加一次学习、交流活动。

  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专管人员每年有管理酬金及相应的工作量。对管理好、保养好、开发好、用率高和成果显著的专管人员,应给予表扬和鼓励,并作为提职和晋升的依据

   第十二条 其他使用、管理、考核等制度,按塔里木大学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细则》执行。

   第十三条 校内研究生、本科生、专科生教学实验使用大型仪器,凭教务处、研究生院的教学计划表,免收使用费。专管人员有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酬金。

   第十四条 科研、研究生毕业论文和对外服务使用大型仪器,按下面条款收费。专管人员以收入金额计算工作量。

   第十五条 化学系的中青年教师,无科研经费,由本人写出申请使用报告,包括:研究方向,课题情况介绍等上报实验中心,并由实验中心分配任务,列为实验中心科研项目,仪器专管人员为此项目一员,参加论文的发表及成果鉴定等,暂不收费。专管人员按发表论文及成果的等级和数量计算工作量。

   第十六条 本校研究生、本专科生毕业论文使用仪器分两种情况:(1)导师无科研经费按第十四条执行。(2)导师有科研经费,收取标准费的60%。

   第十七条 教职工使用仪器,按收费标准的60%收取。

   第十八条 校内教职工使用仪器,按收费标准的80%收取。

   第十九条 其它按正常使用收费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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